【轉知】檢送112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合格名單公告(含附件)1份,請查照。
一、 依人體研究法第18條第1項、第3項規定,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,並公布其結果。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,不得審查研究計畫;同法第5條規定,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,應擬定計畫,經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,始得為之。
二、 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,各校相關人體研究計畫進行前,請依上開規定,送旨揭公告合格學校所設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。
正本: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(含大學系統)
副本: 衛生福利部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、原住民族委員會、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、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(含公告正本)、高等教育司(含公告正本)、秘書處(請張貼公告欄)(均含附件)
二、 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,各校相關人體研究計畫進行前,請依上開規定,送旨揭公告合格學校所設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。
正本: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(含大學系統)
副本: 衛生福利部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、原住民族委員會、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、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(含公告正本)、高等教育司(含公告正本)、秘書處(請張貼公告欄)(均含附件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