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實習宣導】性騷擾/性侵害/性霸凌
一、實習階段前之性騷擾防治宣導
(一)定義
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:
實習生:指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校外實習課程之學生。
(二)法源依據
1.性騷擾
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第5項規定: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,適用本法之規定。
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:所謂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:
(1)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、學習或
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。
(2)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、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。
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:所謂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,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
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(1)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,作為其獲得、喪失或減損與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
件。
(2)以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,或以歧視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
人格尊嚴,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
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
2.性霸凌
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:所謂性霸凌指透過語言、肢體或其他暴力,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、
性別特質、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、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。
3.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
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:所謂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、
工友或學生,他方為學生者。
二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事件參考手冊(資料來源: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網)